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6民初11688号原告王娟昌,男。原告王鹏勃,男。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6民初11688号原告王娟昌,男。原告王鹏勃,男。原告王鹏程,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张荣荣(未出庭),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权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军,陕西老法律工作协会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娟昌、王鹏勃、王鹏程与被告权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鹏勃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被告权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娟昌、王鹏勃、王鹏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1617元、伙食补助费176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3877元;死亡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万元,共计438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6.9日11:30分许,被告权伟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正三轻便摩托车沿韦曲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安广场北路与韦曲北街十字,车上装载的床垫将同方向向前方下车推行等待红灯的吕娟娥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擦碰,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受伤后吕娟娥到西安市长安区医院就诊,经诊断为:1、肝脏破裂;2、脾脏破裂;医院建议到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吕娟娥当日转入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后,确认肝癌破裂出血,原告住院治疗。2018.6.29日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执勤二中队做出第61011612018000039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权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吕娟娥无事故责任。双方因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来本院,希望判如所请。被告权伟承认发生交通事故事实,辩称吕娟娥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无关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诉讼中,吕娟娥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予以鉴定。2020年4月18日吕娟娥死亡,本案无鉴定必要。2020年9月3日王娟昌、王鹏勃、王鹏程以是吕娟娥法定继承人为由申请以原告资格参加本案诉讼。本院审查后,通知其以原告资格参加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8.6.9日11:30分许,被告权伟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正三轻便摩托车沿韦曲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安广场北路与韦曲北街十字,车上装载的床垫将同方向向前方下车推行等待红灯的原告吕娟娥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擦碰,造成吕娟娥受伤的交通事故。2018.6.29日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执勤二中队做出第61011612018000039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权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证据2、1.西安市长安区医院门(急)诊病历,证明致原告受伤。受伤后原告到西安市长安区医院就诊;2.西安市长安区医院诊断证明书;3.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报告单;4.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影像学报告;5.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案;6、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证;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病情、治疗过程、住院22天,共花费医疗费24754.54元;证据3、1.西安市长安区医院门诊收费票2张,320元;2.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药费票据19张共3629.41元(发生日期是2018.6.9、2018.6.10日),证明原告受伤后治疗费用;证据4、1.吕娟娥死亡医学证明书;2.死亡注销证明;3.吕娟娥家庭成员关系证明;4.原告户口本,证明1、吕娟娥因交通事故受伤,引发肝癌,导致死亡;2、吕娟娥的继承人参加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中的.西安市长安区医院门(急)诊病历,西安市长安区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据3中的西安市长安区医院门诊收费票2张,金额320元;证据4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有异议,认为西安附属医院治疗的病不是交通事故所致,与被告无关。被告异议部分成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中的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报告单、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影像学报告、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案、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证;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据3中的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药费票据19张,金额3629.41元部分采信。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本院认定,2018年6月9日11:30分许,被告权伟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三轻便摩托车沿韦曲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安广场北路与韦曲北街十字,车上装载的床垫与同方向下车推行等待红灯的吕娟娥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擦碰,造成吕娟娥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带吕娟娥到西安市长安区医院就诊,当时只可见皮外伤,未查出其他伤情,被告支付了全部费用,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支付检查费的金额。当晚,原告感到腹部疼痛难忍,由其儿子送往西安市长安区医院检查。西安市长安区医院诊断为:1、肝脏破裂;2、脾脏破裂;医院建议到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吕娟娥当日由120送入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支付120急救费、担架费320元,吕娟娥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支付检查费3629.42元,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确认吕娟娥为肝癌破裂出血,吕娟娥住院治疗。2018.6.29日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执勤二中队做出第61011612018000039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权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吕娟娥无事故责任。双方因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来本院。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不同意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已被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当事人起诉侵权人的,由有过错的侵权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权伟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三轻便摩托车将吕娟娥撞伤,应当予以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肝癌破裂出血,治疗前的检查费用应由被告予以赔偿,检查后治疗费用应由原告自理。吕娟娥死于肝癌出血,肝癌出血因交通事故所致。故交通事故是导致吕娟娥死亡的诱因,被告应承担吕娟娥死亡的相应责任。依据证据和政策原告的损失应核定为:医疗费3629.42元,死亡赔偿金36098*20=721960元,丧葬费37494元。被告应医疗费3629.42元的全部,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759454元的10%即75945.4元,原告鉴于被告的经济能力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40000元合乎情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王娟昌、王鹏勃、王鹏程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617元、伙食补助费176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3877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4万元,共计43877元的诉讼请求应部分支持,其余部分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权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娟昌、王鹏勃、王鹏程医疗费3629.42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4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6元,由被告权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文龙人民陪审员:刘红娟人民陪审员:王战国2020年10月20日书记员:宁敏敏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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