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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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60000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含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