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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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吉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3101执保115号 罗辉,住***。 罗兴艳,住***。 向海玲,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3101民初2457号,向被保全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保全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保全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保全人向海玲在银行的存款500000.0万元或查封被保全人向海玲相当于500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保全人向海玲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保全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周慧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