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3101执保115号

罗辉,住***。

罗兴艳,住***。

向海玲,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3101民初2457号,向被保全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保全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保全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保全人向海玲在银行的存款500000.0万元或查封被保全人向海玲相当于500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保全人向海玲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保全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周慧

裁判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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