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怀化市中顺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怀化市中顺贸易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货款836442.25元,并自2018年10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怀化市中顺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70元,由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670元,原告中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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