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为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景德镇市达明商贸有限公司 浮梁县鑫砼砂石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浮梁县鑫砼砂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浮梁县鑫砼砂石有限公司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