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刑事案件执行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执141号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武进县,汉族,住***。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住***。

***犯合同诈骗罪、行贿罪,***、***犯受贿罪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刑终309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明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一)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0.5万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0.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国投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人民币8893.455378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执行标的为8944.455378万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件,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9年3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银行零星银行存款、无本地车辆、证券信息。

3、2019年4月26日,本院通过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查询结果为无。

4、2019年7月1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5、2019年8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2015年6月30日江西省公安厅暂扣被执行人***家属代缴的赃款10.5万元及被执行人***家属代缴的罚金20万元;2017年10月10日,本院暂扣被执行人***家属代缴的30.5万元(其中退赃10.5万元,罚金20万元),上述案款现已上交国库,***、***已履行完其法定义务。

本案执行标的8944.455378万元,截止2019年8月19日实际执行到位xx元,剩余执行标的为xx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明军

审判员  王财斌

审判员  姚 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 冶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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