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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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购回交易本金5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直至购回交易本金付清之日止,以5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12月19日为52260000元;自2019年12月20日起直至购回交易本金付清之日止,以5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6000元; 四、若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质押的125955825股旋极信息股票(股票代码300324,质押登记编号为:27730020171206A3901199、27730020171206A3901200)及派生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若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质押的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股权(质押登记编号为:1100000034779060001)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若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质押的1100000股拉卡拉股票(股票代码300773,质押登记号为:450000009698、450000009699)及派生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股息、红利等)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方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7897元,由***、***负担2955730元,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