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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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188,700元及截至2019年11月25日的利息76,251.8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188,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7%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价款94,300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24元,减半收取计8,562元,由原告***承担106元,被告***、***负担8,456元(两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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