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利民初字第422号 原告***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村民,现住。 委托代理人卜祥亭,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兆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地址:盐城市人民南路**华邦大厦**101、704-709室 负责人:沃军,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0409483-4 委托代理人李娜,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刚,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与被告刘兆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程玉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诉称,2015年3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刘兆红醉酒驾驶苏J×××**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鲁E×××**小型轿车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受损,经利津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兆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鉴定费共计1029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兆红辩称,同意依法赔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辩称,不同意赔偿。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兆红赔偿原告***杨车辆损失、鉴定费等共计8716元,于2015年7月6日前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不再因该事故产生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程玉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海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