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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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金100000元,并给付至2019年5月7日止的利息12815.74元、违约金257.15元、分期手续费3889.06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至2019年5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于《大连银行融易通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中约定的方式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 上述一、二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对前述被告***应给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2640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