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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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平顺县鑫盛建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1月26日至2019年6月2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2月14日至2019年6月2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700元为基数;2019年6月3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000元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被告***、***、平顺县鑫盛建材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