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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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6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3200元(此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30日),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3.76元,减半收取计1996.88元,由原告***负担15.88元,被告***负担19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