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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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克逊支行 新疆美汇锰合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长江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美汇锰合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以及利息5,622,500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7月25日,以后以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201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年利率4.35%的四倍为标准(17.4%),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00元,实际收取93,836元,由原告***负担3,765元,由被告新疆美汇锰合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5,535元。原告***多交部分予以退回4,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