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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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隆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83民初8436号 原告:庄河市栗子房镇大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宏伟,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顺义、于丽真,系庄河市欣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隆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原告庄河市栗子房镇大屯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大连隆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申请。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国宣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春燕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