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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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海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海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92000元,并支付利息9049元,同时支付从2019年3月22日以后至借款付清时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依法可以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11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