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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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代偿款514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20日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