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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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 响水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024.9元,其中支付给原告***18315.9元,返还给被告***4709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024.9元; 上述费用汇至(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帐号:62×××72;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8)。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2元(原告预交331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负担331元(支付给原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331元(支付至本院诉讼费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