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8770.32元、留购价款1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第7期未付租金1779.23元、第8-36期每期未付租金1965.21元为基数,自每期租金支付日次日(自2017年4月至2019年9月的每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0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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