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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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8770.32元、留购价款1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第7期未付租金1779.23元、第8-36期每期未付租金1965.21元为基数,自每期租金支付日次日(自2017年4月至2019年9月的每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