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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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返还给***借款本金4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8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全部返还之日止); 二、如***到期不履行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有权对抵押物×××车辆(车辆识别代号:LUXC71H02GB097830)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善意第三人已经合法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除外。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