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联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15日的利息,按照2020年9月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2020年9月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元,由被告***负担2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