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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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萍乡市汇鑫燃料有限公司 萍乡市盛唐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民初2807号之三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住***。 负责人:李华根,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萍乡市汇鑫燃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萍乡市盛唐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申请人萍乡市汇鑫燃料有限公司、***、***、萍乡市盛唐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了(2019)赣0302民初28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4286941.03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执行办案需要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萍乡市汇鑫燃料有限公司、***、***、萍乡市盛唐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刘丛国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黄艳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