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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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深定格文化传媒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荣创天恒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签订的《五环国际体育文化产业区项目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北京荣创天恒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深定格文化传媒无锡有限公司租金115431元; 三、被告北京荣创天恒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深定格文化传媒无锡有限公司装修损失20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深定格文化传媒无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87元,由原告深定格文化传媒无锡有限公司、原告无锡超导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喜多瑞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2807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荣创天恒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0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深定格文化传媒无锡有限公司、原告无锡超导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喜多瑞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