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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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禹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东莞禹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汽车以租代购合同》已经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禹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的租金15120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019年12月租金3780元的违约金从2019年12月6日起计算,2020年1月至3月每月租金3780元的违约金均从当月6日起计算,违约金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每月租金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每月租金378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禹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保险费2900.70元及车船税300元,共计3200.70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主管交警部门处理粤S×××××于2020年1月12日在山东省威海市S302鲁东村发生的交通违章; 五、驳回原告东莞禹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2.86元(原告己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