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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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尚欠价款536070.5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3319元。 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54元,鉴定费11000元,由原告自负272元,由被告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