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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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金裕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金裕物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4月14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兰州金裕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交付的332,356.76元钢材,终止履行。 二、被告兰州金裕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32,356.76元及支付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10月12日期间利息5,26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8元,诉讼保全费2,265元,由被告兰州金裕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