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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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9076.11元,利息10616.53元,罚息30509.79元,复利9821.72元,共计人民币90024.15元,并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39076.11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10616.53元为基数)。 四、驳回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为205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51元,鉴定费2190元,由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