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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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广恒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8月31日借款本金16990000元、利息及罚息11723590.75元,共计人民币28713590.75元。2020年8月31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债务清偿日。 二、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邯郸市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火车站东北侧、京广铁路东侧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上述借款合同全部债务(包括诉讼费等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368元,减半收取92684元,由被告邯郸市广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