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都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50000元及支付截止2019年7月18日的利息(含罚息)4486.24元,共计1654486.24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本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以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置被告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反担保质押财产款项(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都昌县农村信用社股金22248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68元,由被告***、***、***、***、***、九江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