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310667.05元;

四、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148266.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40元,由上诉人***负担5886元,由上诉人***负担23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80元,由上诉人***负担8240元,由上诉人董连彬负担814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26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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