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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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310667.05元; 四、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148266.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40元,由上诉人***负担5886元,由上诉人***负担23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80元,由上诉人***负担8240元,由上诉人董连彬负担814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