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42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支付应收利息7239.94元、应收费用12906.43元(截止至2019年5月31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支付应收利息、应收费用(以本金142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约定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3元,减半收取计1916.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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