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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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裕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鲁峰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裕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100000元(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19年12月30日),并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继续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鲁峰居民委员会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山东裕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800元,由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鲁峰居民委员会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限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鲁峰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19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10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