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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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0111民初3392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是 立案日期 2021年2月1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 诉讼参加人 原告 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 负责人:陆震龙,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755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从2018年4月15日起,以按月应付款为基数,分段计算,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3000元。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四、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名下苏ED8U11抵押车辆依法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的上述债权。 事实与理由: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31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车辆,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为一年,被告每月支付租金2755元,共计租金3306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通过陈允亮的账户将31000元以网银的方式转账给被告,收取了保险押金3600元,GPS安装使用费2400元。被告支付了2期的共计5510元的租金后即拒绝支付剩余租金,从2018年4月15日起被告尚余27550元租金未予支付,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均予拒绝。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等费用,则承担按未支付部分日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另约定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有权不通知被告即取回该租赁车辆,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该合同,且被告应立即偿还剩余的全部租金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并要求被告承担租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另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并于2018年1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了抵押物的担保范围包括了主合同项下被告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 2020年7月3日,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原告签署《转让协议书》,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约定将涉案《车辆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并于同日将转让事宜通过邮寄方式书面通知被告。 原告作为权利受让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审理查明 本院确认原告诉称基本事实。 裁判理由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等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属实。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金额过高,应予调整。原告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保险押金3600元应予抵付租金,另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金额过高,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判主文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支付租金2395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欠付租金为基数,分别自应付未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时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对被告***名下苏ED8U11抵押车辆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仟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逾期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负担2元,被告负担280元。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聂爱桂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郑亮
书记员后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