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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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响水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66736.54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789元,由原告负担4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担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