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东诚亿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
阜宁县信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险理赔款168930元、施救费500元、评估费5900元,合计17533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8元,减半收取184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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