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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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赵艳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和相应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按照年息13%计算,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息24%计算,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按年息15.4%计算,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7月16日按照年息18%计算,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息24%计算,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至给付之日,按同年息15.4%计算); 二、被告***、赵艳灵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原告***对被告***、赵艳灵名下位于徐州市华厦花园4-2-702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64.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赵艳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