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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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18)内2531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18)内2531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史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装修保证金825982.7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40元,减半收取6820元,由被上诉人史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75元,由上诉人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60.75元,被上诉人史某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