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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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地下商城木子服装精品屋、宁晋县都鹏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宁晋县都鹏服饰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3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地下商城木子服装精品屋负担50元,由宁晋县都鹏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负担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地下商城木子服装精品屋、宁晋县都鹏服饰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