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阜新市运输总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盛京绿洲百货商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辽L×××××车投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8181.80元; 二、原告***经济损失1416352.21元扣除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赔偿款108181.80元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诉讼中支付的交强险赔偿款10818.20元,余款1297352.21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辽L×××××车投保的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551316.13元,其中的143758.37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第三人盘锦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其中407557.76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原告***,其余746036.08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阜新市运输总公司、***、孙娇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款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8.00元,减半收取7394.00元,原告***承担1459.09元;被告***承5934.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