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康芝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揭阳市南润特钢有限公司 揭阳市和润特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东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揭阳市南润特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温州康芝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217,8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7.36元、保全费1,609.12元,共计6,176.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揭阳市南润特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