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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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82419.74元,其中赔偿原告***153120.74元(此款直接汇入***本人账户,开户名:***,开户行:中国银行,账号:62×××99),返还被告***29299元(此款直接汇入***本人账户,开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86);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3680元,由原告***负担579元,由被告***负担3101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返还给被告***的款项直接扣转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