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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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博宇石业有限公司 盐城南洋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仁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五莲三泉石业有限公司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瑞鸿石材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仁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097210.8元,并承担此款从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江苏仁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46元,由江苏仁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346元;一审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217元,由江苏仁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48元,盐城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4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