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控宁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兴刚祥和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兴刚祥和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79103元(含质保金411361元); 二、被告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36元(缓交),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13924元,被告宁夏兴刚祥和劳务有限公司、***、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