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庆华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
新疆恒威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1民初128号

原告:新疆恒威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妍宣,新疆新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年*月**日生,该公司法务主管,户籍地新疆伊宁县愉群翁乡托库孜塔拉村一组。

被告:庆华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立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年*月**日生,该公司法务主管,户籍地新疆伊宁县愉群翁乡托库孜塔拉村一组。

原告新疆恒威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庆华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恒威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新疆恒威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爱杰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莉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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