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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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上虞小越虞东建材租赁服务部 浙江瑞大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支付绍兴上虞小越虞东建材租赁服务部租金7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