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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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诸暨市精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绍兴县梦柯绣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2009)绍商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绍兴县梦柯绣品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的货款1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