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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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炭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福海创流宝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优正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额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炭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额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720486.16元,并以720486.1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二、被告新疆炭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额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鉴定费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额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新疆额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293.58元,由被告新疆炭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06.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