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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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淄博大桓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宝恩家私有限公司 淄博新宇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大桓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利息41908.50元及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4.35%上浮50%即年利率6.525%计算); 二、被告淄博大桓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律师费损失5000元; 三、被告淄博新宇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宝恩家私有限公司、***、***对被告淄博大桓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大桓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对被告淄博大桓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对被告淄博大桓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的现在和将来的存货(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淄博大桓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就上述抵押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026元,由被告被告淄博大桓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新宇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宝恩家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