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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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海县福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新疆齐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海县福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新疆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违约金2828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43元,减半收取计2771.5元,由被告福海县福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