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8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8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对抵押物被告***名下坐落于嘉兴市秀洲区××公寓××幢××室不动产在拍卖、变卖、折价后就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6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577元,被告负担12859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附页)

裁判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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