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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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拜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8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280元【88000元×6%÷12×37个月(2016年12月14日-2020年1月14日)】,两项共计104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1412.8元,由原告***负担240元,由被告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